◆ 注意事項: |
1. | 依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要點」辦理,請先至學校首頁最新消息處輸入弱勢學生二字搜尋相關規定。 |
2. | 申請無下列情事之一:1.家庭年所得碩博班逾70萬元、學士班逾90萬元。2.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逾新臺幣650萬元。3.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若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請先洽生輔組承辦人員諮詢。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
3. | 申請表填報列印:於本校學生專區,點選「財務服務」進入「獎助學金申請」,點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輸入學生、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配偶姓名之身分證號等相關資料,請仔細輸入資料並核對無誤後,再行下載列印申請表繳交至生輔組。 |
4. | 應繳件資料:1.申請表2.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8月1日以後日期),記事欄內容不可省略。若戶籍不同則應分別檢附戶籍資料且記事欄內容不可省略。學生已婚者,請提供配偶之戶籍謄本(記事詳載)。 |
5. | 務必於繳件截止日備齊資料交至大恩館2樓生輔組朱小姐,逾期繳件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
6. | 已申請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
7. | 1.延修生不得申請。2.復學生同一個年級只可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3.已辦113學年度學雜費減免者不得申請。 |
8. | 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1)學生未成年: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2)已成年:學生本人、父、母合計。 |
9. | 若學生因父母離異、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