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於大眾運輸上發生之性騷擾事件頻傳,提醒全校師生若遭遇此類事件,請於事發當下立即通知公車司機、捷運站服務人員或向身邊乘客求助,並請詳細記錄日期、時間、地點(或車牌),以利後續報案、調閱監視器等調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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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就近至警局報案、本校校園性平事件承辦窗口與性平相關諮詢:(02)2861-0511分機12006或12007(大恩館2樓學生事務處)。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2項: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就近至警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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