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起至112年2月4日(星期六)止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二) 補助項目:詳如附件。
(三) 資格條件:詳如附件。
(四) 補助金額上限:300萬元。
(五)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000萬元。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相關申請表單。
如有疑問,請逕洽聯絡人:文創影視科 郭小姐,聯絡電話:03-3322592#8711
*申請者應檢具製作計畫書一式十二份(含電子檔一份)向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提出申請,內容應包含以下項目:
(ㄧ)申請書。
(二)本國影視業者,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合資合製者,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三 ) 外國影視業者須檢具委託我國影視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受委託或協助製作契約書,並另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四 ) 申請者實績說明:含過去製作影片之得獎紀錄或國內票房與相關收入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五 ) 製作劇本 包含故事大綱、分場大綱、角色介紹與本市之關聯性等 。
(六 ) 影片製作團隊(包含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及技術設計等人員過去實績。主要演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
(七 ) 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
(八 ) 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九 ) 對桃園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十 ) 申請者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檢附設立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十一) 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十二) 計畫案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 需含稅 。
(十三) 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申請者應於通知期限內一次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還。
第一項所列文件,申請者應以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影印、加裝封面,依序靠左側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