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校校內四棟宿舍之住宿生於5月25日前辦理清館離宿者,未住滿之期間依比例退住宿費用。
2、 住宿生應將寢室物品清理完畢後,至宿舍輔導員處辦理離宿手續,未至輔導員處辦理離宿者,不予退費。
3、 寢室如有未清理之物品,一律視為廢棄物,由校方清理丟棄,不得異議。
4、 如具有5月14日校公告所定得以延長住宿期限至6月20日之住宿生,應以公告所提之應備證明文件至宿舍輔導員處辦理延長住宿;延長住宿期間,仍需配合防疫措施需要調整館樓寢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