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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字第1111004號-財團法人桃園市利晉工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寒助學金,於111年10月7日前逕寄該會申請
申請資格 一、 申請時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 75 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為 65 分(含)以 上),如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二、 申請時前一學年未有受記小過(含)以上懲處之紀錄。 三、 家庭經濟狀況或特殊情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需附上證明): (一) 申請時為 111年度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二) 申請時前一年度原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卻因申請人或申請人同具學生身分之兄弟姊妹為改善家庭經濟打工兼職,致遭相關主管機關 認定有收入而失去前述補助資格者。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中,負主要生計責任者不負擔家計、 失業、死亡、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入 困境。 (四) 遭遇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求學困難。
備註:
1.申請規定及申請表,請詳見附件說明。
2.申請者,請於111年10月7日前逕寄該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