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1年彰化縣政府青年創薪加倍領獎勵試辦計畫」目的為鼓勵應屆畢業青年留在彰化縣積極尋職穩定就業,並鼓勵彰化縣企業增進應屆畢業生薪資福利,培育優秀青年人才。
二、「111年彰化縣政府青年創薪加倍領獎勵試辦計畫」計畫適用對象為設籍彰化縣年滿十八至二十九歲(含)以下青年(以下 簡稱青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110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期間畢業,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學校認定為110年學年度應屆畢業者,不在此限)。
- (二)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01日至110年8月31日期間畢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110年6月15日(含)後退役。
三、青年自行尋職就業或於彰化縣政府所屬就業服務台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至公司面試媒合成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彰化縣政府頒發就業獎勵:
-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 (二)實際工作地於彰化縣轄內。
-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且薪資達二萬七千元(含)以上。
- (四)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以上。 前項第四款任職期間之認定,自實際到職並投保勞工保險生效之日 起算,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本計畫之任職期間。
四、前點就業獎勵,經審核通過後,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最高發給六個月,合計九千元。
五、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親自至本府申請:
- (一)申請書。
- (二)領據。
- (三)切結書。
-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五)戶籍謄本影本。
- (六)就業保險投保資料。
- (七)在職證明書。
- (八)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九)彰化縣政府所屬就業服務台求職紀錄證明。(自行尋職就業者免附) 符合前三點之青年應於得申請獎勵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
- 申請人未依規定檢送申請文件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經彰化縣政府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逾越申請期限者,駁回其申請。
其他詳情請見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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