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定義
(一) 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
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
有戶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
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
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 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
2
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
戶清寒助學金)。
(三) 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備註:
1.獎助學金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2.請攜帶金融帳戶存摺影本查驗。
3.申請者請依學校規定日期(112年3月15日前)辦理。
4.申辦地點: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洽朱小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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