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國內教育部立案之大專院校在校生(不含研究所)
2.跨縣巿就學(住家與學校不同縣巿)
3.112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75分以上,且各科均及格,無小過(含)以上
違規紀錄,亦無違法紀錄。
4.113年符合以下類別之一者
◎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戶證明。
◎本人持有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清寒證明者需另加附學校老師之推薦函。
5.全戶年收入總所得50萬元(含)以下。
備註:
1.申請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2.申請者, 請於113年2月29日前依規定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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