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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最新兵役「體位區分標準」修正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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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內政部會銜修正發布-「體位區分標準」

依兵役法第33條規定經徵兵檢查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及免役體位,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按現行「體位區分標準」自92年實施迄今已4年,為因應兵役公平及兵員衡平考量,業由國防部及本部共同研修,並於96年12月31日會銜修正發布施行在案。
本次標準修正,條文部分將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修正合併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甲、乙等體位修正合併為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並將體位難以判定又稱為體位未定。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本次標準修正內容,基於兵役公平,並未將不必當兵之體位,移列至須服兵役。至於不堪服役之條件,如原替代役乙等體位則絕大部分移列免役體位。

二、為縮短役男因體位判定體位未定等待複檢時間,爰將部分項次之體位未定複檢時間適度修正,例如該標準第81項肝炎或肝硬化之肝功能試驗,其ALT(SGPT)值超過正常值上限兩倍,複檢鑒定時間由1年修正為6個月,可減少體位未定人數,俾儘速確定體位,以利役男之生涯規劃。 

三、對較影響役男體位判定爭義項次,以醫學專業角度予以研修,例如該標準第54項支氣管喘息(54項),認定發作紀錄判為體位未定規範限縮,可減少役男被判為體位未定,俾儘速確定體位判定。

四、有關媒體報導扁平足、近視、身高、體重不需服役者移列常備役體位乙事,依本次修正公布之標準說明如下:

(一)「畸形足」(扁平足者,足弓角度168度以下)項次,因不影響常備役服役體能之需求,爰將超過165度替代役甲等體位調為超過168度者始服替代役。

(二)視力項次之高度近視由原1000-1200度以下調至1000-1300度為替代役體位,兩眼視差超過400度,在600度以下者,考量不影響替代役服勤效能,移列替代役體位。

(三)至於身高、體重項次部分將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修正合併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甲、乙等體位修正合併為替代役體位(其中原替代役乙等體位移列免役體位)、免役體位,即維持現行服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標準,並將身高超過195公分及未達158公分者不納入服役標準,可減少役男因判為替代役乙等體位等待服補充兵役,以利役男之生涯規劃。

五、有關修正公布「體位區分標準」後配套措施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並本法律從新從優原則,對「體位區分標準」發布施行前、後,有關役男經體檢、複檢、驗退或傷病停役之體位判定,配合法制之適用,悉依不溯既往、舊法有利當事人或從新從優等原則辦理,業經本部邀請相關單位研擬函頒,以資維護役男體位判定之權益。 
有關「體位區分標準」及其施行之判等相關配套措施,可逕上內政部役政署網站「役政法規」--「常備兵徵集類」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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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分類 其他
公告單位 學生事務處-生輔組 郭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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