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文化部辦理106年「臺灣青年文化園丁隊」徵件作業相關資訊,歡迎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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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緣起: 為推動文化新南向,鼓勵青年藝文人才從事國際文化交流事務,將臺灣經驗帶入國際文化網絡,爰推辦本計畫,期培育我國青年團隊擔任跨文化交流的耕耘園丁,運用本部補助及計畫實作指導資源,青年團體得以走出路徑,以社造概念與草根社區或校園連結互動,播散臺灣 文化創意種籽,藉以提升國際視野及跨文化交流的能力,進而橋接兩地文化及社區營造之能量。

二、 本計畫補助依據:文化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

三、 交流地區: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汶萊、 緬甸、寮國、柬埔寨、紐西蘭、澳洲。

四、 交流期程: 團隊在 1 國應至少停留 14 日,至多不逾 90 日,可為跨國 計畫。

五、 徵選對象:

(一) 國內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大專校院、民間團體。

(二) 團隊成員至少 3 人,年齡介於 20 至 35 歲。

(三) 計畫主持人須具備至少 3 年文化相關工作經驗,例如辦理專業 文化活動,並提供作品清冊、影音紀錄、書面報告、照片、海 報、媒體報導等實績證明。

(四) 團隊成員至少要有 1 名精通英語或交流地區語言,並能負責相 關翻譯、英文寫作與簡報、國際傳播、溝通協調、涉外事務等 工作項目。

六、 補助團隊數: 5 隊。

七、 計畫型態:創造與當地民眾或藝術團體共同藝文創作、對話之場景, 計畫型態可包含影像製作、音樂、舞蹈、戲劇、戶外表演、工藝、社 造、裝置藝術、文學與朗讀、漫畫、文創設計、田野調查、古蹟修復 與保存及其他等項目。

八、 補助項目: 依據「文化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 流活動處理要點」,包括與計畫直接相關且具我國國籍人士之機票、 食宿、交通、場租、器材及材料運輸、保險、文宣、翻譯費、簽證及 其他經本部核定之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經常性人事、硬體建築、設備 及器材等費用。

九、 補助額度:每 1 案以新臺幣 120 萬元為上限。

十、 成果發表:

(一) 視團隊申請交流天數,至少須辦理 1 場公開活動與 1 場成果發 表會(必須在目標國家辦理),包括但不限於講座、工作坊、公共 藝術裝置、展演等,計畫須敘明所洽妥當地合作機構、規劃國外 公開活動之內容及預期效益。

(二) 為擴大本計畫效益,團隊應規劃行銷與傳播,包括但不限於透 過社群網站、新聞稿、結合在地非營利組織行銷通路資源、回國 舉行發表會等。

十一、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均先網路報名,請於開放期間至獎補助資訊網 (http://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註冊填表申請(系統 開放時間至 10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5 點為止),上傳資料後,應於 106 年 4 月 17 日前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八份(含網路申 請表)、光碟資料一份,提出申請。 申請表件請參考本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 流活動處理要點」處理,並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表(計畫內容需註明交流國家(城市)、停留天數等資訊、 交流項目,並須附計畫英文摘要說明。)

(二)團隊隊員學簡歷、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專業證照等

( 三)載明合作單位名稱、合作單位中文簡介及雙方交流合作活動之 辦理方式(包括場次)及時間與地點

(四)經費收支預估表

(五) 預期效益

(六)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十二、 徵件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 親送(242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7 樓文化部文化交流司亞太科),親送者以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採郵寄以郵戳為憑。申請文件不全、不符規定、屆期未完成線上報名或屆期未送達者、 經通知期限內補正仍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十三、 評選方式:

(一) 本部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 初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

(三) 複審:符合資格者得經本部通知時間地點向評審委員會簡報 明。

(四) 評審結果由本部公告並函知獲補助者。

十四、撥款及核銷: 依據本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 交流活動處理要點」辦理

十五、權利與義務:依本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流 活動處理要點」及補助契約辦理。

十六、 注意事項:

(一) 原則每人補助臺灣至目標國家經濟艙來回機票 1 次,如計畫涉跨 國或因簽證停留天數等原因,致逾此限者,請另檢附說明。

(二) 東南亞各國文化背景複雜,各國治安、政經狀況及民俗風情差異 極大。獲補助單位應掌握前往交流國家之社會背景,注意自身安 全並避免前往危險區域。

(三) 獲補助者須與本部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 同棄權,其資格由備取單位遞補,不得異議。

(四) 獲補助者不得在未經本部同意之情況下逕行變更計畫內容、計畫 主持人員,如因特殊事由中途停辦者須向本部報核。

(五) 以同一或類似之計畫申請並獲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或財團 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已 提出者,本部將不予受理。

(六) 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 經費等,除依本要點、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外,本部將列為未來補 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七) 獲補助者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 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補助者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 害時,獲補助者應負賠償責任。

(八)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補助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 3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案。

(九) 獲補助金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 獲補助者在交流計畫結束返國後 1 個月內,向本部繳交至少 2 千 字佐以圖照之交流活動心得報告連同支出憑證送本部辦理核銷 結案。

(十一)申請表件及其他事宜均依據「文化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 陸地區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辦理。請自行下載運用 http://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7&P=744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文化部交流司李芮小姐(02-8512-6716)

公告起訖
活動起迄 --
公告分類 活動及競賽
公告單位 學生事務處-課外組 劉佩如
點閱率 539
附        件 310900600Q0000000_1060043036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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