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對象:
凡設籍於嘉義縣.巿就讀國內各大學院校大學部在學學生。
獎勵條件:
凡合乎第二條規定,並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在學學生,均得向該基金會申請獎勵。
一.106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在校期間未受記過處分。
二.非扶輪社員之子女者。
備註:
1.實施辦法,請詳見附件說明。
2.欲申請者,請於107年12月1日至108年1月15日前逕掛號郵寄該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