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離職期間為106年10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
備註:
有關106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相關資料請詳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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