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之獎學金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 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備註:
1.申請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2.請依學校規定日期(107年3月7日前)辦理。
3.申請地點: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洽朱小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