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大專弱勢學生助學補助
注意事項:
1.延修生不得申請。
2.復學生或轉學生同一個年級只可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3.已辦理108學年度學雜費減免者不得申請。
4.申請者請詳閱附件檔案,依照申請程序辦理。
5.系統登入及紙本繳件最遲至108年10月18日止,逾時未繳交資料,視同放棄申請。
一、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二、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低於 70 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低於 2 萬元。(若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 100萬元者,開學後洽詢生活輔導組承辦人)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 650 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60 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後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學業成績平均無法以四捨五入計算,例如:59.5分不得計算為60分。
5.已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三、家庭年所得應列計人口: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2)已成年:學生本人、父、母。
若學生因父母離異、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2.學生已婚者:學生本人、配偶。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學生本人。
四、系統登入及紙本繳件最遲至108年10月18日止,逾時未繳交資料,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五、申請程序:
請於108年9月2日起於本校學生專區(請使用IE開啟網頁),點選「財務服務」後進入「獎助學金申請」,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輸入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核對申請表上資料無誤後,下載並列印申請表,連同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08年8月1日以後發給日期,包括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於期限內繳至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朱小姐辦理。
六、應檢附資料:
1.申請表。
2.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籍謄本正本(108年8月1日以後發給日期,包括詳細記事)。若戶籍不同則須分別檢附,包括詳細記事。
七、繳件地點: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洽朱小姐辦理。
八、依教育部規定學生若重複申請助學金者,申請給付優先順序如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總處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4.臺北市勞工局、新北市勞工子女助學金 5.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6.勞動部勞工子女助學金、文化部蒙藏委員會助學金7.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8.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9.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九、弱勢助學金一學年僅申請1次為上學期申請,下學期補助。學校將資料上傳教育部經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查核學生家庭所得,於108年11月20日前公布弱勢助學金所得查核結果,學生必須至學校首頁最新消息查詢相關規定,獲補助的同學,將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扣除補助款,同學如對財政資料中心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檢附佐證資料洽生活輔導組朱小姐辦理申覆,逾期無法受理更正。
十、補助金額:
1.家庭年收入 3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35,000元整。
2.家庭年收入超過 30 萬元 ~ 4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27,000 元整。
3.家庭年收入超過 40 萬元 ~ 5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22,000 元整。
4.家庭年收入超過 50 萬元 ~ 6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17,000元整
5.家庭年收入超過 60 萬元 ~ 7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12,000 元整。
十一、若有弱勢學生助學金相關疑問,請連繫生活輔導組朱小姐(電話:02-28610511轉12111)洽詢。
備註: 本校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須知, 請詳件附件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