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鑒於時空環境的變化造成學術倫理概念的差異,本部與時俱進,持續檢討並精進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流程及相關規定,歷經3次內部及1次外部會議討論,並預告60日廣徵各界意見,使旨揭要點規定更符合學研界實務。
二、本次修正係參酌國內、外對不當研究行為之規範、處置及近年學術研究環境之進展,修正重點除新增「代寫」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態樣,並區隔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判定與處分,使相關規範之適用,更臻明確外,另參照國外及教育部規定,增訂學研機構先行查處機制。
三、參考國際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慣例,案件由當事人任職機構先行調查,學校或機關(構)具有人員、設備及實驗場域管理權限,可就相關事證進行調查,亦可健全研究誠信管理機制,深化學研機構自律責任。
四、檢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