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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獎勵原住民傑出專門人才,特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請符合資格之同學踴躍申請
內        文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原住民傑出專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符合獎勵項目,並於獎勵事實發生時已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三、獎勵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深造教育: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就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位
者,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各以一次為限。但公費生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二)學術專門著作:各學門領域經出版之著作,經審查評定且未獲本會其他同質性之
獎助者。但經委託研究所完成之著作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三)發明:經登記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權者。
(四)專業考試: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不含檢覈筆試)。
(五)體育傑出人才:參加賽會競賽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2.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3. 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4. 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5. 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6.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前六名。
7. 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前六名。
8.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屬奧運、亞運正式競
賽項目:獲前六名。
9. 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10. 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五名。
11. 亞洲帕拉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三名。
12. 下列國際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不包括第九目至第十一目及第十三目之賽
會):
(1)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賽會:獲前三名。
(2)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賽會:獲前三名。
(3)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賽會:獲前三名。
13. 亞洲地區或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
之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獲前三名。
14.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競賽項目有二個或三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一名。
(2) 競賽項目有四個或五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前二名。
(3) 競賽項目有六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參賽:獲前三名。
前項各款項目以申請當年起算前三年度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申請人同時申請二件以上獎勵者,擇一予以獎勵。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深造教育:
1.就讀國內大學校院碩士班(含碩士專班)者,獎勵新臺幣一萬元;博士班者,獎勵
新臺幣三萬元。
2.獲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八萬元。
(二)學術專門著作:獎勵標準如附件一。如係共同發表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
給。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民國106 年2 月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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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明: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如係共同取得專利者,獎勵
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四)專業考試: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五)體育傑出人才:獎勵標準如附件二。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依申請類別擇一)。
(二)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分證正反兩面影印本。
(三)如係共同發表著作或取得專利者,應檢附同意書(如附表二)。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追回獎勵金;當事人並應自負相關
法律責任。
(一)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
(二)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七、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

公告起訖
活動起迄 --
公告分類 獎助學金、貸款或補助
公告單位 學生事務處-學務處 林淑君
點閱率 914
附        件 原住民學生獎勵要點10802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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