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 格:凡在高雄市行政轄區內設有戶籍半年以上,現在就讀公私立日間之大
備註:學業、操行成績,若校方是採
用等第制方式,亦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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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學生適合於下列條件者均得申請。
(1)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操行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
(3)失怙(父歿)清寒學生。
(4)公費生及夜間部、假日班、進修班學生恕不予受理申請。
(5)以(a)區公所低收入戶証明 (b)社會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
(c)學校清寒証明 (d)里辦公處清寒証明,做為優先順序對象。
備註:
1.申請辦法及申請表,請詳見附件說明。
2.請依規定於108年3月31日前逕寄該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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