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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農委會林務局109年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平地造林計畫、超限利用處理計畫、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輔導造林育苗計畫、植樹造林示範計畫、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計畫及優質森林經營推廣計畫等計畫注意事項,請查照。
內        文

原始來文如下:

主旨:貴單位執行本局109年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平地造林計畫、超限利用處理計畫、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輔導造林育苗計畫、植樹造林示範計畫、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計畫及優質森林經營推廣計畫等補助計畫,其有關年度結束應注意事項,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請檢視所執行之各項執行經費,對已執行完畢之計畫賸餘款或無須執行之經費,請儘速繳回本局,所有支出應於12月底前取得憑證,俾辦理核銷;並請於110年1月5日前或收到尾款後5日內,將各項補助經費結餘款連同核章之結案會計報告第1聯及第2聯(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網址:http://ame.forest.gov.tw)併送本局(無結餘款者仍須備文),如為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平地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者,另須檢附附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一、一之二及一之三),依限函報本局,俾利儘早結案,達成計畫執行績效目標。

二、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由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之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另其他(除地方政府以外)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規定所提補助比率核定之計畫經費,若因執行單位配合款不足致本局補助比率超過補助基準所規定之補助比率上限者,應照數或按補助基準比率繳回。

三、因執行計畫而產生之銷售收入、其他收入等,應於計畫結束後,依本局所定會計報告結算收支;有賸餘者,按本局補助比率繳還。

四、為加速收款作業並避免錯帳,繳還賸餘款時務請加註計畫編號,並確實核對支票受款人名稱,大小寫金額等;另特種基金計畫賸餘款請與其他計畫賸餘款分別開立支票繳回。

五、為配合計畫結帳期限,計畫內約(聘)僱人員,如符合109年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請在年度結束前將獎金結算,無須申請經費展延。

六、計畫如無法於會計年度內結案必須延期者,應依規申請經費展延,展延規定如下:
(一)計畫之執行應如期結束,逾期除依規定申請獲准展延之項目外,不得支付任何經費。
(二)申請展延之款項係由執行單位直接向本局申請,並以計畫書內所核定預算項目之經費,在計畫預定結束以前已發生權責及受契約約束而必須延期支付者為限。
(三)申請單位應編製結案會計報告(第1聯及第2聯)(格式如說明一),併同展延款項申請表一式2份(請至http://ame.forest.gov.tw登打,格式如附件二)及相關契約證明文件1份,副本或影本皆可,如為地方政府,尚須註明是否已納入預算。
(四)前開資料請於110年1月5日前函送本局,逾期除有特殊原因,均不予受理,該項經費請由執行單位自行負擔。展延款支付完畢或展延期限屆滿時,應於15日內編製展延款部分之結案會計報告(第1聯及第2聯),併同經費結餘款一併函送本局(無結餘款者無須備文)。
(五)展延期限屆滿,因特殊情形無法執行完畢者,應於展延期限屆滿前,依據說明六(三)之規定向本局申請延長展延,逾期不予受理。
(六)補助計畫相關憑證、帳簿、報表之保存及銷毀,政府機關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計畫執行單位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0年;期限屆滿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補助款未結案,以及因案應續予保存者外,應函本局報請審計單位同意後始得銷毀。

七、副本抄送原住民族委員會謹請惠予協助,儘速轉知貴管旨揭計畫項下受補助機關,依上開說明辦理。

公告起訖
活動起迄 --
公告分類 學術或研究計畫
公告單位 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組 張詠寧
點閱率 404
附        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來函.pdf檢測合格面積及獎勵金會計報告-附表.ods附件二 計畫展延款項申請表.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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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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