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申請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備註:
1.申請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請詳見附件說明。
2. 申請者,請於109年3月31日前以掛號郵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