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於該局公告所定之申請起始日前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現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並符合下述三款之規定:詳見附件。
備註:
1.申請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2.申請者, 請於110年3月15日前逕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