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並修習學位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計畫證照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勵)學金。
2.申請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二)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在臺居住及就學,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勵)學金,如有特殊情形,將視個案認定。
備註:
1.獎助學金申請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2.申請者請依學校規定日期(110年3月23日前)辦理。
3.申辦地點: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洽朱小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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