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條文業經行政院農委會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以農科字第 1100052496A號令修正發布。
二、行政院農委會為加強我國研發成果保護與運用,維護農業競爭力,並防止我國培育品種與研發技術外流後回銷衝擊國內產業,爰修正旨揭辦法第23條,增訂研發成果未依規定報經行政院農委會同意,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實施者,行政院農委會得依其違規行為辦理相關行政管制,並得視需要通知相關機關。
三、配合旨揭條文修正,行政院農委會已將相關規定納入科技計畫補助及委辦契約條文,請各執行單位據以辦理。
四、檢附行政院農委會來函、令、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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