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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衛福部111年「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方案新師資培訓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如附件),自即日起受理申請,歡迎有意者踴躍提出申請。
內        文

一、我國人口快速老化,預計於114年進入老年人口超過20%的超高齡社會,老化速度為全球第一,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需求持續增加,須培育擴大人力量能以因應民眾需求,爰辦理本計畫,提供既有266個合格方案(網址:https://1966.gov.tw/LTC/cp-4025-58648-201.html)申請培訓新師資,並結合長者健康整合式功能評估(ICOPE),提升方案與師資人才之服務品質,建構我國優質之預防及延緩失能師資人才資料庫,提供社區長者符合其需求且優質之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

二、計畫實施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計畫研提及相關管理作業說明(詳見須知):
(一)申請單位:衛福部110年3月15日公告審查合格之266個方案之研發單位,中央方案由方案研發單位逕向衛福部申請,地方方案則由地方政府彙整後提報衛福部。
(二)主要工作項目:培訓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方案新師資人才(含專業師資、指導員及協助員)。方案研發單位須盤整目前師資現況、社區帶領規劃及師資整體需求,依照護服務方案內容所需之專業、照護知識及活動帶領技巧等進行人員培訓。培訓課程:新版課程內容須融長者健康整合式功能評估(ICOPE)之認知功能、行動能力、營養、視力、聽力、憂鬱等六大面向,以提供社區長者整合性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並須納入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線上培訓課程15積分(5.4小時)為必要條件。專業師資、指導員及協助員等人員須明訂回訓及退場機制(含課程內容、回訓週期、認證時數等),回訓課程亦須納入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線上培訓課程。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方案模組及師資人才監測與管理。方案研發單位請賡續依社區特約單位實際介入後之成效評估(前後測),滾動式修正方案模組課程內容,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地方方案由地方政府核准後,報衛福部備查。方案研發單位須管理該方案下師資人才,依所訂回訓機制持續對其師資人才進行增能,並對不適任者(含未回訓)進行汰除,每年須於當年度12月31日(含)前提報師資人才名單予衛福部核定。
1、培訓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方案新師資人才(含專業師資、指導員及協助員)。方案研發單位須盤整目前師資現況、社區帶領規劃及師資整體需求,依照護服務方案內容所需之專業、照護知識及活動帶領技巧等進行人員培訓。培訓課程:新版課程內容須融長者健康整合式功能評估(ICOPE)之認知功能、行動能力、營養、視力、聽力、憂鬱等六大面向,以提供社區長者整合性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並須納入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線上培訓課程15積分(5.4小時)為必要條件。專業師資、指導員及協助員等人員須明訂回訓及退場機制(含課程內容、回訓週期、認證時數等),回訓課程亦須納入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線上培訓課程。
(1)方案研發單位須盤整目前師資現況、社區帶領規劃及師資整體需求,依照護服務方案內容所需之專業、照護知識及活動帶領技巧等進行人員培訓。
(2)培訓課程:新版課程內容須融長者健康整合式功能評估(ICOPE)之認知功能、行動能力、營養、視力、聽力、憂鬱等六大面向,以提供社區長者整合性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並須納入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線上培訓課程15積分(5.4小時)為必要條件。
(3)專業師資、指導員及協助員等人員須明訂回訓及退場機制(含課程內容、回訓週期、認證時數等),回訓課程亦須納入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線上培訓課程。
2、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方案模組及師資人才監測與管理。方案研發單位請賡續依社區特約單位實際介入後之成效評估(前後測),滾動式修正方案模組課程內容,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地方方案由地方政府核准後,報衛福部備查。方案研發單位須管理該方案下師資人才,依所訂回訓機制持續對其師資人才進行增能,並對不適任者(含未回訓)進行汰除,每年須於當年度12月31日(含)前提報師資人才名單予衛福部核定。
(1)方案研發單位請賡續依社區特約單位實際介入後之成效評估(前後測),滾動式修正方案模組課程內容,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地方方案由地方政府核准後,報衛福部備查。
(2)方案研發單位須管理該方案下師資人才,依所訂回訓機制持續對其師資人才進行增能,並對不適任者(含未回訓)進行汰除,每年須於當年度12月31日(含)前提報師資人才名單予衛福部核定。
(三)申請方式:請於111年5月16日前函報人才培訓計畫予衛福部(地方方案由地方政府彙整後函送),經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審查通過後,始得依計畫內容進行培訓,審查預計於1.5個月內完成;111年及112年完訓人員名單須於當年度12月31日(含)前提報衛福部(地方方案由地方政府彙整及初審後函送),前開名單經衛福部審認後,始納入師資庫供據點運用(中央方案由衛福部匯入,地方方案由地方政府匯入)。
(四)未經衛福部同意而擅自培訓者,完訓人員不列入師資庫,方案研發單位如收受相關費用者,應將款項退還參訓人員;如方案研發單位經衛福部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廢止該方案研發單位培訓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方案新師資之權利,並將該方案及研發單位名單公告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爾後該單位不得辦理預防及延緩失能師資人才培訓。

四、計畫聯絡人: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社區健康組吳副研究員思瑩(02)2522-0714。

公告起訖
活動起迄 --
公告分類 學術或研究計畫
公告單位 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組 林靜苡
點閱率 406
附        件 衛生福利部 函.pdf111年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方案新師資培訓計畫_申請須知.pdf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審查通過方案-人才明細表.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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