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 大二、大三在校生申請者,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需達75分以上,並在班上排名為前 百分之二十,無不及格科目。 2. 操行成績在80分以上,無任何小過以上懲處紀錄。 3. 家庭經濟弱勢,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境清寒者。 (2) 家庭或個人因天災、意外發生急難變故或其他特殊狀況,以致家中經濟失依者。 4. 無領取其他企業約定實習就業等義務性質獎學金。 ※學生申請之年級與成績審查對照表(此次申請以110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為審查標準, 故符合資格者為111學年度二、三年級之在學學生)
備註:
1.申請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2.請於111年10月17日前逕寄該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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