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考學生名單、考試時間與地點,詳如附檔。
二、依本校學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學生因公、重病、親喪、參加重要考試、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等,未能參加校內各種考試,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成績依實際成績計算。准予補考者,不論任何理由,逾期不得補考,缺考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考試當日請攜帶學生證,請詳閱並遵守本校學生考試規則。
四、如有疑問請洽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承辦人李文軒先生( 分機: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