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

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如附件1、附件2)。

二、111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

三、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3、附件4)。


公告資訊
公告時間 2023/04/27~2023/06/03
公告分類 其他
公告單位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合組 陳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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