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補助
注意事項:
1.延修生不得申請。
2.復學生或轉學生同一個年級只可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3.已辦理113學年度學雜費減免者不得申請。
4.系統開放及紙本繳件日期:113年9月6日至113年10月14日止,逾時未繳書面資料,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5.查核結果公佈:113年11月15日至學校首頁最新消息查詢。
6.弱勢助學金每學年度第1學期提出申請,查核結果合格者第2學期註冊費扣減補助金額。
7.請詳閱以下內容申請說明。
一、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7年一貫制前3年、5專前3年、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二、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碩、博士班低於新臺幣 70 萬元;學士班低於新臺幣 9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低於 2 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 100萬元者,開學後洽詢生活輔導組承辦人)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 650 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60 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後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學業成績平均無法以四捨五入計算,例如:59.5分不得計算為60分。
三、家庭年所得應列計人口: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2)已成年:學生本人、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
若學生因父母離異、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2.學生已婚者:學生本人、配偶。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學生本人。
四、系統開放及收件日期:113年9月6日至113年10月14日止,逾期未繳書面資料,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五、申請程序:
113年9月6日起於本校學生專區,點選「財務服務」進入「獎助學金申請」,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輸入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配偶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核對無誤後,下載列印申請表連同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13年8月1日以後發給日期,含詳細記事),於申辦期間繳件至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朱小姐辦理,若採郵寄申請請以掛號寄發(11114台北巿士林區陽明山華岡路55號),收件單位為生活輔導組朱小姐收並註明【辦理弱勢助學金申請】。
六、應繳交資料:
1.申請表。
2.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戶籍謄本正本(113年8月1日以後發給日期,含詳細記事)1份。若戶籍不同則須分別檢附,包括詳細記事。若父或母死亡應檢附除戶之戶籍謄本佐證。
七、繳件地點: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洽朱小姐辦理。
八、查核結果:
學校將資料上傳教育部經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查核家庭所得後,於113年11月15日公布弱勢助學金所得查核結果(學生須至學校首頁最新消息查詢相關規定),審查合格同學,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扣除補助款;若對查核結果有疑義,應於113年11月28日前檢附佐證資料至生活輔導組朱小姐辦理申復,逾期無法受理。
九、已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十、補助金額:
碩、博士班:
1.家庭年收入 3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35,000元整。
2.家庭年收入超過 30 萬元 ~ 4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27,000元整。
3.家庭年收入超過 40 萬元 ~ 5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22,000元整。
4.家庭年收入超過 50 萬元 ~ 6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17,000元整。
5.家庭年收入超過 60 萬元 ~ 70 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 12,000元整。
學士班:
1.家庭年收入低於70萬元以下,一學年補助20,000元整。
2.家庭年收入70-90萬元,一學年補助15,000元整。
十一、若有弱勢學生助學金相關疑問,請連繫生活輔導組朱小姐(電話:02-28610511轉12111洽詢。
備註: 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須知,請詳閱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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