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為激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激發青年對國際社會認知,開拓青年國際視野,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優勢,讓世界看見臺北之軟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一) 學校:設立於臺北市之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
(二) 團體:臺北市轄區內核准立案達一年以上之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
(三) 個人:臺北市設籍、求學或就業之十五歲至四十五歲之自然人。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
(一) 為青年參與由政府機關或其許可之民間組織,於本國以外國家或地區辦理之國際性公共展演、公開競技或大型會議等國際活動,但不包含參與純學術性會議或一般性交流活動。
(二) 青年運用創意與專長,自行辦理以上國際活動。
(三)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認定有助於青年國際發展之活動。前項第一款所稱國際活動,指各國所舉辦並有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與之活動。
四、符合第二點所定之適用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提出補助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書。
(三) 資格證明文件(以第二點第二款方式申請者,應檢附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以第二點第三款方式申請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未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
(五)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六)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指定之文件。
除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文件,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繳驗其正本外,其餘文件皆應繳驗正本。
第一項第二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
(二) 活動地點、日期、執行方式、服務對象及人數。
(三) 計畫總經費、經費概估及分攤經費。
(四)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指定應敘明之事項。
第一項文件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認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應駁回其申請。第一項文件資料,於申請人向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提出申請後,不予退還。
五、申請案件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同一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並應符合「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補助額度規定。
申請人為第二點第一款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項補助額度之限制,且每案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一) 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二) 以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身心障礙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及新住民二代青年為活動參與之對象。
六、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依申請人提出之資料進行審查時,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人補充說明,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審查有修正計畫書之必要時,於申請人配合修正且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審查通過後,發給核定函。
七、受補助人若需變更原核定計畫書或因故無法執行,應於原訂活動日前十四日前報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重新審查。如受補助人有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未能於原訂活動日前十四日前提出申請,則應於該事由消滅後翌日起七日內,報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重新審查。
八、受補助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辦理核銷。但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後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以前送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完成核銷:
(一) 請款暨核銷申請書。
(二) 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及活動照片電子檔。
(三) 領據正本。
(四) 支出原始憑證清冊。
(五) 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六)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計畫執行情形、效益成果及電子檔等。
(二) 活動地點、日期、服務對象、人數及活動照片電子檔等。
(三)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指定應敘明之事項。
九、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得要求受補助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 提交執行狀況報告,並配合進行訪視、督導和查核,同時提供相關文件供核查。
(二) 應自行投保產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必要保險。
(三) 配合臺北市政府青年局相關宣傳、行銷、簡報及新媒體等工作。
(四) 於作品發表、活動舉辦或媒體宣傳時,應依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指定方式將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列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位。
(五) 在舉辦相關宣傳、記者會、演講、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前,應至少於活動當日前十四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六) 參加本府辦理之分享活動,進行成果簡報或經驗交流。
十、受補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各該獎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二年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 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
(二) 補助活動之同一補助項目已獲中央、其他地方政府或本府其他機關補助。
(三) 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未依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核定之計畫書執行、未依前點所定期限內報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重新審查,或未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重新審查後核准同意變更計畫書。
(四) 有違背公序良俗、導致他人權益受損或對本府及所屬機關形象造成損害等情事。
(五) 虛報、浮報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費用。
(六) 違反第八點或第九點規定。
(七) 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十一、 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年度預算辦理,公告申請期間屆滿後,補助款仍有結餘者,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前項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十二、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定之。
詳情可參閱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官網(https://tpyd.gov. taipei/Default.aspx)「補助、貸款」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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