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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113學年度第1學期「棄修」課程相關事宜
內        文

 

一、依本校選課辦法第9條規定,學生因故無法修習所選之課程,得申請放棄修習。

二、棄修採線上申請,棄修科目以審核通過的2科計算;如學生申請2科目棄修,其中1科經授課老師審核不通過,學生可於申請開放期間再申請其他科目棄修,最終以審核通過的2科計算。

三、學生申請棄修及任課教師、系所組學位學程主任審核之相關起訖時間如下:

  開始日期 / 時間 終止日期 / 時間
學生申請 113年11月18日 9:00 113年11月22日 16:00
任課教師審核 113年11月18日 9:00 113年11月27日 16:00
系所組學位學程主任審核 113年11月18日 9:00 113年11月29日 16:00

四、申請棄修流程:本校首頁網址http://www.pccu.edu.tw/→登入學生專區 →課業服務→棄修申請。

      ( ※ 請避免使用手機操作,並於申請結束後重新登入學生專區確認申請狀態。)

五、棄修申請須經由任課教師及所屬系所組學位學程主任二者均於線上審核並同意後始完成棄修手續。

六、棄修申請後請進學生專區查詢審核情形及進度,經任課教師及系所主任審核通過的棄修資料,確認時程&步驟如下,若有錯誤請與教務組聯絡,逾時不受理。

  日期
學生確認棄修資料 113年12月4日~12月10日
學生專區→課業服務→我的選課清單→棄修清單

七、棄修後,學分仍應達最低應修學分數:

身分別 最低應修學分數
大學部1-3年級 10學分
大學部4年級 (含建築系5年級) 9學分
碩士班 (修業4學期(含)以下) 2學分
博士班 (修業4學期(含)以下) 2學分

八、棄修課程仍登載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惟成績欄註明「棄修」;且該課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九、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其他費用之課程經棄修後,其費用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十、外校學生所選本校之優久聯盟課程不得辦理棄修。

公告起訖
活動起迄 --
公告分類 註冊/選課
公告單位 教務處-教務組 沈宜諠
點閱率 2768
附        件 1131棄修申請暨相關規定說明113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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