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將於11月11日上午08:30至12月5日中午12:00開放申請,歡迎在校具本國國籍,並於臺、澎、金、馬等地有戶籍的學生踴躍報名。
內        文

一、申請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臺、澎、金、馬等地設有戶籍,且未獲博士學位者。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或國外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畢業學校未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者,得檢具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教育部認可名冊,並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或香港、澳門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教育部認可名冊,並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其畢業或應屆畢業之要求,依各合作學校博士班入學要求及規定。

 

(三)符合合作學校114年博士班新生報名資格相關規定(已獲合作學校錄取舊生延後於114年入學者不符申請資格),且申請者須於網路報名截止日(113年 12月5日)中午12:00前已向合作學校申請114年博士班入學。另入學申請表件如有要求應註明或勾選申請本獎學金者,務須註明或勾選,始具本獎學金申請資格。有關合作學校博士班入學申請及註冊入學期限,請參見附表「114 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

 

(四)未同時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各類出國獎補助款。所稱我國政府出國獎補助款,係指教育部及其他機關(構)以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之經費(如:傅爾布萊特獎學金)。但軍公教等公職人員,曾經服務機關在職訓練性質出國進修,已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不在此限。

 

(五)已領取教育部公費留學獎補助金(如:公費留學考試、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留學獎學金甄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及其他教育部與國外合作設置獎學金等)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六)申請合作學校雙聯學位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七)除申請洛桑聯邦理工學院者,應合作學校要求不得同時申請其他項獎學金外,得同時申請多校。

 

(八)公費生及有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實習生、軍人、警察等),應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甄審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程序及日程:

(一)線上報名日期:

113年11月11日(星期一)上午8:30起至同年12月5日(星期四)中午12:00止,屆時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逾時無法報名及上傳資料,請自行掌握報名時間。

 

(二)報名方式及程序:

1. 一律採線上報名,申請人應於113年12月5日(星期四)中午12:00前於線上填寫報名表(範例如附表1),並將電子資料(包括繳費收據)上傳報名系統。

2. 經教育部通知須補件者,應於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3:00前,將資料以電子方式上傳至報名系統(https://www.scholarship.moe.gov.tw/top100),逾時不予受理。

3. 報名表填寫不全,或應繳相關表件經教育部通知補件仍不全者,恕不受理報名,文件亦不退回。

4. 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甄選線上報名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scholarship.moe.gov.tw/top100

(網路報名系統操作問題請洽(02) 2920-5589 分機 55,pa5@jesda.com.tw;其他報名問題,請洽(02) 7736-6710,viviyang@mail.moe.gov.tw)。

5. 填寫報名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本簡章相關規定。

 

(三)報名費:

1. 收費標準:每校新臺幣1,000元整。

2. 報名費優待:申請人持有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非清寒證明),得免繳報名費;經查不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應於限期內補繳報名費,逾期不予受理。

3. 繳費方式:請於本獎學金報名系統網頁列印專用繳費單(每位申請人繳費單相異,請勿使用他人之繳費單繳費),並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費: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費(免手續費)、至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臨櫃跨行匯款(匯費依郵局及各金融機構規定)及網路銀行轉帳繳費(手續費依各銀行規定)。臨櫃跨行匯款單請填寫下列資訊: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支單位「忠孝分行」,收款人戶名「國立臺灣科技大學405專戶」。

4. 退費規定:申請人所繳交報名費,一概不予退還。

 

(四)查詢受理報名結果:114年1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00起申請人可於原報名網站登錄查詢報名結果。

 

(五)書面審查期間:114年2月至6月。

 

(六)公告錄取名單:114年3月至6月底以前。各獎學金公告錄取日期,詳見附表「114 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

 

(七)獎學金遞補期間:依各校所訂期程辦理,詳見附表「114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

 

三、報名應繳交文件:

(一)線上填寫報名表:

請至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甄選線上報名資訊網(https://www.scholarship.moe.gov.tw/top100)填寫報名表。

 

(二)電子上傳資料:

1. 申請臺灣洛桑聯邦理工學院獎學金者:

(1)報名費繳付證明。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

(3)符合第 6 點第 2 款申請資格條件之學歷證明文件電子檔。但錄取後,應繳驗正本證明文件。

(4)請先連結該校網頁查詢各系所要求繳交文件資料(網址:http://isa.epfl.ch/imoniteur_ISAP/!farforms.htm?x=edoc),並於114年1月15日獲教育部受理報名後,將該全份資料以PDF檔格式電郵至駐德國代表處教育組germany@mail.moe.gov.tw。

2. 申請臺灣牛津大學及柏克萊加州大學獎學金者:

(1)報名費繳付證明。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

(3)符合第6點第2款申請資格條件之學歷證明文件電子檔。但錄取後,應繳驗正本證明文件。

3. 前2目所定3校以外之申請者:

(1) 報名費繳付證明。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

(3) 符合第 6 點第 2 款申請資格條件之學歷證明文件電子檔。

但錄取後,應繳驗正本證明文件。

(4) 利於審查之文件(未上傳將逕送交委員審查,不予補件),如:

甲、 合作學校在申請領域之世界及該國境內排名證明文件電子檔:非指合作學校之世界排名,如為網站資料,請附截圖及網址。

乙、 履歷表電子檔:大綱包括 A.自我介紹 B.學經歷及個人傑出表現 C.得獎紀錄 D.論文發表次數及題目 E.其他等,請依序填寫,格式不拘,以中文或英文為限。

丙、 大學及研究所階段成績單電子檔。

丁、 留學計畫書電子檔:大綱包括 A.研究目標 B.未來展望及願景 C.生涯規劃 D.指導教授簡介(尚未洽定指導教授者免附),並請依序撰寫,以中文或英文為限。

戊、 推薦信 1 封。

上述資料,一律以電子檔格式上傳至報名系統。所繳交文件概不退還,未錄取者之報名資料將於報名次年度銷毀。

 

四、評審方式及標準:

(一)評審方式:

1. 臺灣牛津大學、臺灣柏克萊加州大學及臺灣洛桑聯邦理工學院獎學金由教育部審查申請人資格,該3所合作學校負責獎學金資格審查及提供錄取結果。

2. 其餘合作獎學金甄選方式如下:

(1)雙方各組審查委員會,合作學校就學術專業進行審查,教育部就國家培育人才需求擇優選才,各獎學金之合作學校先將已獲得入學許可並且推薦之名單提送教育部審查評分,以決定獲獎名單。未獲合作學校提送教育部審查,以及推薦名單人數於預定錄取名額內者,教育部不予審查評分。

(2)推薦名單人數超出預定錄取名額時:合作學校評核成績者,由教育部針對推薦名單進行評審,雙方成績各占50分(總分為100分),按雙方成績加總高低排序列表,由雙方共同決定獲獎名單;合作學校未評核成績,僅提供推薦名單者,由教育部針對該名單進行評審,總分為 50 分,各項獎學金將依成績排序列表,擇優錄取。

(3)不論合作學校是否評核成績、核發入學許可,未獲合作學校推薦者,不予錄取。

 

(二)評審項目與配分:

臺灣牛津大學、臺灣柏克萊加州大學及臺灣洛桑聯邦理工學院獎學金由該3所合作學校負責評選並提供錄取結果,其餘合作獎學金評選項目與評分如下:

1. 教育部評審項目:占50分。

(1)申請領域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占20分):

甲、 申請領域或系所為合作大學之專長領域/合作大學在

申請領域之世界排名。

乙、 國家建設現階段所亟需者。

丙、 國內研究條件不足者。

丁、 對國家未來發展重要者。

戊、 其他經評審認為有特殊需要者。

(2)留學計畫(包括研究目標、未來展望及生涯規劃等)(占15分)。

(3)學經歷(占15分)。

2. 合作學校評審:占50分(僅劍橋大學、聖路易市華盛頓大學、澳洲國立大學、雪梨大學及鹿特丹伊拉斯莫斯大學等 5 校予以評分,其他學校不另評分,詳見附表「114 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

 

(三)因同分以致超出預定錄取名額時之錄取原則:

1. 以錄取後相同學門未超過2名者,優先錄取。

2. 依前目仍未能決定錄取者,則錄取比序項目順序如下:

(1)前款第1目教育部評審項目(1)之分數。

(2)前款第1目教育部評審項目(2)之分數。

 

五、複查成績:

(一)複查成績應於成績公布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

 

(二)一律以通信方式辦理,申請時應至原報名網站登錄列印成績單紙本,併附「甄選書面審查成績複查申請書暨查復表」(附表2),且依該表注意事項辦理,否則不予受理。函件寄至指定收件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教育部收)。

 

(三)申請複查成績者,不得要求重新審查,亦不得要求告知審查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審查評語。

 

六、獎學金錄取、申領、核撥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凡經本甄選公告錄取者,應於各該獎項公布錄取名單次日起10日內至原報名網站登錄填復是否接受本獎學金,不得以其他獎項尚未公告錄取名單為由延遲回復;同時報名選填多校並均獲錄取者,應確認就讀何校。放棄錄取資格者,應填繳「棄權聲明書」(附件3),逾期未回復者,視同放棄本獎學金錄取資格。

 

(二)受獎生應依限向合作學校辦理註冊入學,逾期喪失獎學金資格(請

參見附表「114 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

 

(三)受獎生自公告錄取後始具獎學金請領資格,由合作學校或教育部駐外機構負責獎學金核發。獎學金請領依合作學校及各駐外機構相關規定及申領表格辦理。

 

(四) 受獎生應於註冊入學後1個月內向教育部駐外機構(請參見附表「114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辦理報到手續並繳交「受獎生資料單」(附表 4)。

 

(五)受獎生應於註冊入學後1個月內與教育部駐外機構完成簽訂行政契約書,逾期未簽訂者,視為放棄本獎學金錄取資格。

 

(六)本獎學金由教育部及合作學校共同資助,教育部分攤生活費由合作學校代撥或由駐外機構核發(詳見附表「114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由教育部駐外機構負責核發生活費,且選擇學期初請領者,須覓保證人1名。

 

(七)受獎生領受本獎學金期間,學業不得中斷。但特殊情形經學校保留學籍並獲教育部及合作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受獎生畢業、休(退)學或離校,應檢附畢(肄)業證書影本,及校方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併同「受獎生離校報告單」(附表5),送交教育部駐外機構。

 

(九)受獎生應於受獎期間,將留學心得報告及經驗分享影音檔等資料,上傳至海外人才經驗分享及國際連結計畫網站(Taiwan GPS,網址:https://twgps.moe.edu.tw),無償授權教育部為業務推動使用。

 

七、其他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本獎學金係依教育部與各合作學校簽訂之備忘錄或協定辦理,自簽約日起,合作計畫為期5年,每年進行評估,並於第5年結束前雙方決定是否繼續合作。雙方得於每年8月1日前以任何理由終止是項協議,協議終止或逾期後,雙方仍須繼續負擔已獎助之學生至獎助期限結束為止。

公告起訖
活動起迄 --
公告分類 獎助學金、貸款或補助
公告單位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合組 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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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A09000000E_1132504604_senddoc1_Attach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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