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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校外獎字第1131123號-「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請於114年3月12日前至生輔組辦理。
內        文

申請對象: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子女。(2)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備註:

1.申請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2.請攜帶金融帳戶存摺影本查驗。

3.申請者,請依學校規定日期(114年3月12日前)辦理。

4.申辦地點: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洽朱小姐辦理。

公告起訖
活動起迄 --
公告分類 獎助學金、貸款或補助
公告單位 學生事務處-生輔組 朱儒德
點閱率 63
附        件 內政部移民署函.PDF教育部函.pdf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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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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