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大專青年預聘計畫訓練時數之認定一案,如說明。
說明:
一、依大專青年預聘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6點規定,訓練單位訓練期間與學員成立僱傭關係,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至多5日,訓練時間應於上午7時至晚間10時進行,連續訓練每4小時應至少休息30分鐘。因此訓練時段倘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其訓練時數為7.5小時,0.5小時休息不計入訓練時數。
二、有關青年參加本計畫訓練未滿1小時之補助時數計算一節,本計畫工作崗位訓練費補助計算方式,係依上開每日訓練時間、每日(月)訓練時數及每週訓練日數等規定核算,倘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達160小時,依本計畫第10點第2項第1款規定,補助訓練單位每人每月1.2萬元,或依同點項第2款規定,補助訓練單位每人每月4千元。當月實際訓練時數倘未滿160小時,依比例核算之。倘每日訓練時數有畸零分鐘數(即未足一小時)之情形,可合併累計至當月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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