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一) 團體出國交流: 以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單位,可跨校提出申請。 (二) 個人申請: 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碩博士生)及高中職之本縣籍學生。
備註:
1.申請規定,詳見附件說明。
2.請依學校規定日期(11月10日前或4月10日前)辦理。
3.申辦地點: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洽朱小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