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下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機關與廠商間之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包括申訴案(類似訴願案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因業務需要,極須具熱忱、肯學習之法律約用人員3名,參與處理機關與廠商紛爭解決之行列。如擔任本會約用人員,除可從中學習政府採購法令及各採購專業等相關知識外,並得自工作中訓練養成爭點整理及書類撰寫能力,須具備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之基本概念,與電腦文書處理基礎能力,詳細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薪資待遇,如附件所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進用公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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