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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轉知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志工申訴管道及資訊公開透明案
內        文

一、依本部113年4月22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110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323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4條第3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復依同法第7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公告起訖
活動起迄 --
公告分類 活動及競賽
公告單位 學生事務處-課外組 張碧分
點閱率 67
附        件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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