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對象之條件如下:
(一)大學生:中華民國各大學醫學系在學學生及新入學學生,惟公費生除外。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入學學生不在此限。
碩士、博士生:限本辦法培育之大學學生,畢業後直接申請中華民國各大學或教育部規定採認國外大學之醫學、生技及科學等領域進修。
(二)有服務社會、造福人群理念及努力向學者。
(三)中低收入戶、家境經濟缺乏或遭遇急難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者。
備註:
申請人應備齊第一項所示文件資料,第一學期於六月底前(限繁星推薦或經學測個人申請之新生)或八月底前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日前申請,請以掛號郵寄至本法人,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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