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申請時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 75 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為 65 分(含)以 上),如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2.申請時前一學年未有受記小過(含)以上懲處之紀錄。
備註:
1.申請規定,詳見附件說明。
2.申請者,請於113年10月7日前逕寄該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