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說明如下:
全面禁止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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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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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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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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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
擴大禁菸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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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 2024/8/28 10:00 迄 - 2025/1/10 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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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食衣住行 |
學生事務處-生輔組 劉柏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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