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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說明
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說明如下:
全面禁止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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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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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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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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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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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者,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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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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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 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擴大禁菸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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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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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酒吧、夜店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 違反規定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請全校教職員工生謹慎注意,切勿觸法!
軍訓室檢舉專線 (02)2861-0511 分機14703 劉教官
生輔組菸害防制承辦人 分機12102 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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