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
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
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
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
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
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
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
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備註:
1.申請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2.請依學校規定日期(113年10月9日前)辦理。
3.申辦地點: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洽朱小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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