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 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 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須於113 年4 月 1 日至113年 9 月 30 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 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 1 天以上未滿 6 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3.申請人及配偶 112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 免學費補助、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予補助)。
5.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 1.75 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 扣減之 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 補助資格。
備註:
1.申請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2. 申請者,請於113年9月30日前逕寄掛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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