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設籍高雄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 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 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 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前項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備註:
1.申請辦法,請詳見附件說明。
2.請依學校規定日期(113年10月18日前)辦理。
3.申請地點:大恩館2樓生活輔導組洽朱小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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