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11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消防設備師類科部分),詳情請見附件資料。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11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案業經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考試院第14屆第3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月9日修正發布。
主要修正重點係為確保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考人修習應考資格規定之學科學分符合執業所需具備之基本學能,爰修正本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一消防設備師類科應考資格,增訂第2項有關第1項第1款所稱學分,於推廣教育學分班採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不予採認。但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1日前已取得之學分,仍予採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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