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現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 專前三年及研究生)。 2、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4年 3 月24日止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或勞工於114年3月24日已就業,惟於112年10月11日至114年3月23日內非自 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仍得申請。 3、申請人及配偶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於114年3月24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 5、申請人及配偶未領有其他各地方政府就學費用補助。 備註:申請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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