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現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 學金: (一)學業成績: 1. 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三年級以上 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 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3. 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4. 大專校院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 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 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 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 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1.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 體獎項: (1) 縣(市)級:前三名。 (2) 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 之。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備註: 1.申請須知,請詳見附件說明。 2.欲申請者,請於114年2月24日止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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