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對象: 本會培育之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二(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一)大學部: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碩士、博士生: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之就學學生優先錄取。 三、凡本辦法培育之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班入學許可,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四、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辦法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 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助情況並檢附financial aids或scholarship、fellowship等相關證明。 備註: 1.申請辦法,請詳見附件說明。 2.申請者,請於114年3月10日前逕寄該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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