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74之1條及第18條規定,外國學生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NT$ 10,000 ~ 50,000罰鍰,並禁止入國1 ~ 7年。 二、外籍學生在台期間,倘因學業需繼續停留或居留者,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持停留簽證者,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至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申請;持外僑居留證的學生,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至移民署「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student/entry)申請。 三、相關應備文件,請參照移民署官方網站各項申辦須知: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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