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1.教育部114年2月26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0401B號函。

2.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需關懷學生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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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時間 2025/02/27~2025/03/31
公告分類 獎助學金、貸款或補助
公告單位 學生事務處-生輔組  朱儒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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