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114年2月26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0401B號函。
2.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需關懷學生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