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泰北及緬甸來臺就讀大專院校之僑生,經濟困難,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或班排名(名次/班級人數)達前百分之50,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者。
獎勵名額及金額: 每年50名,每名新臺幣1萬元。
應備表件: 1. 申請表。 2.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1份。 3. 113學年上學期學業成績單(含學業、操行成績及班排名)影本,並加蓋學校證明戳記。 4. 泰北或緬甸地區華文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5. 清寒證明文件(開立單位:來台就學前畢業之華校或僑居地自治會等所開立之證明)。 6. 自傳1份。 7. 申請人本人金融帳戶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背面。 申請截止日期: 請於3月21日前送交至菲華樓203室國際合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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