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案驗收流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3條規定『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辦理。



二、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109年2月1日)啟用,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一)凡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申購單位申請驗收時,於採購系統【驗收申請】階段,除本校驗收紀錄,視採購案類別自行列印「財物/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相關應檢附文件等一併送件驗收。



 (二)總務處驗收合格後填具該證明書經相關人員簽章,申請蓋印完成存於採購案中備查。



三、本案相關事宜請與總務處保管組承辦人李孟蓁聯絡(校內分機13504)。


公告資訊
公告時間 2020/01/17~2020/02/29
公告分類 其他
公告單位 總務處-保管組  李孟蓁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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