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通知就學貸款申請「校外住宿費」之同學,需上傳租賃契約以為實際租屋事實之佐證,方能核貸『校外住宿費』

1.  教育部9月1日函規定,「...學生如因就學於校外租屋,進而衍生租屋費用支出之事實,請學校基於協助學生立場,於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貸款時,審視其租賃契約後,確認所需申貸金額(不逾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限),也避免增加學生畢業後還款負擔;如學生因故無法提出租賃契約,得請學生具名理由及提佐證資料替代。」是以申請「校外租屋費」之同學,請上傳租賃契約(需註明租屋地址及住宿期間,房東之個資請自行遮掩),或具結並提供佐證資料,以證明有實際租屋事實,方能審核通過貸款校外租費。



2.  無租賃事實之同學,請先來電告知生輔組承辦人,並向銀行修改金額,再上傳更新金額後之『撥款通知書』並來電告知承辦人,生活輔導組黃伊萱小姐,分機12112。



3. 有貸款校外住宿費而於10月6日(五)前未上傳租屋契約者,視同無租屋情形,學校將以溢貸退回銀行校外住宿費。



 


公告資訊
公告時間 2023/09/04~2023/11/30
公告分類 獎助學金、貸款或補助
公告單位 學生事務處-生輔組  黃伊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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